保险合同成立是否等于生效?


在法律层面,保险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等于生效,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成立指的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对保险合同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认可了,比如保险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都谈妥了,这时候保险合同就算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当保险合同符合这些订立合同的形式要求,且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就成立了。 而保险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约束力,也就是合同开始按照约定的内容发挥作用。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对合同的生效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比如,保险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之日起生效”,这就是附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只有当缴纳首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这个条件满足时,合同才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所以,保险合同是否生效要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但成立并不必然导致生效,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合同何时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