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有哪些情形?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接下来,我们详细了解一下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 首先,重婚属于无效婚姻。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这是因为婚姻是具有排他性的,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只能有一个合法的配偶。例如,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与丙登记结婚,那么甲和丙的婚姻就是无效的。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保障合法婚姻中配偶的权益。 其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也属于无效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近亲结婚可能会增加遗传疾病的发生几率,对后代的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所以法律禁止此类婚姻。 最后,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同样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它是基于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确定的。如果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就结婚,其婚姻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比如,男方二十周岁,女方十九周岁就登记结婚,这种婚姻就是无效的。随着年龄的增长,当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时,婚姻无效的情形可能会消失,但在未达到法定婚龄时,婚姻是无效的。 如果发现自己的婚姻属于上述无效情形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