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审理实体内容吗?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案件,法院通知开庭后,我对管辖权有疑问,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现在我想知道,在审理管辖权异议的时候,会不会对案件的实体内容进行审理啊?我有点担心这会影响后续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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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通俗来讲,就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这个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在我国的法律体系里,管辖权异议主要是针对法院的管辖权限问题,一般情况下是不审理实体内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重点在于审查该法院是否对案件有管辖权,这属于程序上的审查。 程序审查和实体审理有着明显的区别。程序审查主要关注的是法院的审理流程、权限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实体审理则是针对案件的具体事实、证据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进行审查和判断。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时,法院的核心任务是确定自己是否有权力来处理这个案件,而不是去判断案件的事实真相和双方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法院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时涉及实体内容,就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原则。因为管辖权异议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能够在正确的法院进行诉讼,如果过早地涉及实体内容,可能会影响到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合理主张,也可能会导致法院在没有确定管辖权的情况下就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了预先判断。 所以,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的审理不会涉及实体内容。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只有在确定了管辖权之后,才会进入到实体审理的阶段。这样的程序设计,有助于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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