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工资福利待遇是否包括加班费?
我在工作时受了工伤,现在处于停工留薪期,单位说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给我发工资。但我发现里面没算我平时的加班费,我不太确定这合不合理,想知道原工资福利待遇到底包不包括加班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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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资福利待遇是否包括加班费,这是一个在劳动法律领域常被提及的问题,我们可以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原工资福利待遇和加班费的概念。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期间所享有的工资收入以及与工资相关的各种福利。它涵盖了职工因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基本报酬以及单位给予的其他福利。而加班费则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或法定节假日工作所获得的额外劳动报酬。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该条例并未明确原工资福利待遇是否包含加班费。 从法律实践和相关解释来看,原工资福利待遇通常不包括加班费。原工资福利待遇主要是维持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基本收入和福利水平,其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因工伤等特殊情况下,能够维持与正常工作时相当的生活水平。而加班费是基于劳动者额外付出的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具有不确定性和临时性。例如,不同月份劳动者加班的时间和频率可能差异很大,如果将加班费纳入原工资福利待遇,会使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计算变得复杂且不稳定。 此外,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来衡量的。正常工作时间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天或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标准时间,而加班费是在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产生的。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原工资福利待遇也不应包含加班费。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包括加班费。不过,在具体的劳动纠纷中,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这一问题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来确定工资待遇的具体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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