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累犯中的刑罚执行完毕是否包括附加刑?

我之前因为犯罪被判刑,还被附加了罚金刑。现在我对累犯的规定有点迷糊,想知道如果再次犯罪,判断是否构成累犯时,说的刑罚执行完毕,包不包含附加刑啊?我担心自己附加刑没处理好会影响累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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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里,累犯指的是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这里所说的“刑罚执行完毕”是否包括附加刑,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主要指的是主刑执行完毕。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一般情况下,判断是否构成累犯主要关注主刑的执行情况。也就是说,在认定累犯时,“刑罚执行完毕”通常不包括附加刑。比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罚金五千元,当有期徒刑三年执行完毕后,如果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就可能构成累犯,而不考虑其附加刑的罚金是否已经缴纳完毕。不过,如果附加刑是剥夺政治权利,并且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又犯新罪时,剥夺政治权利仍在执行期间,这会在量刑等方面有不同的考量,但并不影响累犯的认定标准还是以主刑执行完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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