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况吗


寻衅滋事罪是存在犯罪中止情况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犯罪中止这个概念。简单说,就是在犯罪过程里,犯罪者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并且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就好比你要去做一件不好的事,做到一半,自己决定不做了,而且还成功避免了不好的后果出现,这就可能构成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寻衅滋事罪而言,如果行为人在寻衅滋事犯罪的过程中,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一是主观上具有中止寻衅滋事的决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客观上有能力继续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并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主动做出不再继续犯罪的决定。而且这个决定得是完全自愿、无条件、彻底的,不能是中途临时改变想法,过一会儿又想继续干了。 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中止寻衅滋事的行为。这个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比如本来要动手打人,自己主动制止了自己;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方式。但不管怎样,这个行为要能让正在进行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停下来。 三是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阶段,也就是为了寻衅滋事做准备工作的时候;实行犯罪阶段,就是开始实际动手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时候;以及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如果是在这些阶段之外做出的停止行为,就不能算犯罪中止。 四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就是说,因为行为人的中止行为,最终没有出现本来可能会发生的寻衅滋事危害后果,比如没有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没有被损毁、公共场所秩序没有被严重破坏等。 如果成立了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中止,并且没有造成损害的,按照法律规定应免除处罚;要是造成了一定损害,也应当减轻处罚。这样规定是为了鼓励犯罪者在犯罪过程中及时回头,减少社会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