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病历可以全都要吗?
我跟医院产生了医疗纠纷,现在想把病历全都要过来,不知道合不合法。我就怕医院不给我全部的病历,只给一部分。我想了解在这种医疗纠纷的情况下,我有没有权利要求拿到全部病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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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患者是有权利获取部分病历资料的,但并非所有病历都能拿到手。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病历的分类,病历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客观病历是指记录患者症状、检查结果、治疗过程等客观事实的资料,像是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而主观病历则是医生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和分析所形成的记录,例如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等。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所以,对于客观病历,患者是可以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的,医院有义务提供。 然而,对于主观病历,按照相关规定,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但患者不能复印主观病历。封存主观病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在后续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 总的来说,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可以要求医院提供客观病历,但主观病历不能全部获取,不过在特定情况下,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封存主观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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