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责任是否需要给钱?
我给别人做了质押担保,现在对方好像没办法按时履行债务了,我有点慌。我不太清楚质押担保责任到底是怎么回事,想问下承担质押担保责任是不是就得我掏钱出来呀?这方面法律是咋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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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是一种担保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或者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 对于质押担保责任是否需要给钱,这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如果是动产质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也就是债权人)可以与出质人(提供质押物的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并不一定是直接由出质人给钱,而是通过处理质押的动产来实现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如果是权利质押,比如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兑现该权利凭证上的款项或者提货等方式来实现债权,同样不一定是由出质人直接给钱。《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了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所以,质押担保责任不一定需要给钱,主要是通过对质押的动产或权利进行处置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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