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借款合同中的担保责任有哪些?

我在借款合同里给人做了担保,但是不太清楚自己要承担啥责任。万一借款人还不上钱,我要负责全部欠款吗?还是有其他情况?想了解借款合同中担保责任具体包含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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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合同中,担保责任主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只有在通过法律手段,比如起诉、强制执行等,确认借款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债务之后,才轮到保证人来承担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说,当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签订借款合同担保条款时,一定要明确保证方式,清楚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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