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我跟行政部门因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起了争执,现在我已经起诉到法院了。但行政部门还在继续执行那个行为,我就想问问,在打官司期间,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还得接着执行啊?有没有啥办法能让它停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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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诉讼期间通常是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这是一个重要的行政诉讼原则。简单来说,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该具体行政行为并不会因为诉讼的提起而停止执行。 这个原则的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该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是因为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一旦作出就假定其合法有效,并且行政行为往往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若随意停止执行,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所以,一般情况下,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时,可以裁定停止执行。这既保障了行政效率和公共利益,也充分考虑到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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