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有逮人的权利吗?
我不太清楚检察院在法律上的权限范围。最近听说有案件是检察院介入的,就想问问,检察院有没有直接逮人的权力呢?它 和公安机关在抓人方面有什么不同?我想了解一下这其中的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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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在一定情况下是有“逮人”相关权力的,但这一过程和我们通常理解的直接“逮人”有所不同,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逮人”在法律上对应的概念是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这就表明,检察院本身并没有直接执行逮捕的权力。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需要有逮捕证,这个逮捕证的批准权在检察院或者法院。
具体来说,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当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时,会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就会执行逮捕行动。
另外,对于检察院自侦的案件,比如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检察院有决定逮捕的权力。当检察院经过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时,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然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综上所 述,检察院虽然没有直接“逮人”(执行逮捕)的权力,但拥有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的权力。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这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打击犯罪的重要环节,各个机关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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