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是否有权利抓人?
我想弄清楚检察院在司法程序里有没有权力直接抓人。之前听说抓人一般是警察的事,可又有人说检察院也能这么做。我不太懂这里面的门道,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讲,检察院到底有没有这个权力,什么情况下能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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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在一定情形下是有权利抓人的,但这里的“抓人”准确来说是指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逮捕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方法。对于逮捕,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这表明检察院具有决定逮捕的权力,但执行逮捕的是公安机关。 检察院行使决定逮捕权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自行侦查的案件中,比如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案件,检察院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就可以直接决定逮捕。另一种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会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通过审查,如果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就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同时,法律也对逮捕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所以,检察院虽然本身不直接执行“抓人”这个动作,但它在刑事诉讼中有着重要的决定逮捕的权力,并且这一权力的行使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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