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监控需要业主众筹吗?


在探讨小区监控是否需要业主众筹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物业管理和业主权益的相关概念。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而业主则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他们享有对小区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等权益。 关于小区监控设备,它属于小区的公共设施,其维护和更新是物业管理服务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其中就可能包括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对监控设备进行维护和更新,那么一般情况下就不需要业主众筹费用。 然而,现实情况可能比较复杂。如果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监控设备的维护和更新费用由谁承担,或者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那么问题就可能变得棘手。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保障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包括监控设备。但如果监控设备的更新涉及到较大的费用支出,而小区的公共维修资金不足,此时可能就需要业主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公共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如果小区有公共维修资金,并且符合使用条件,那么可以申请使用该资金来更新监控设备,而不需要业主另行众筹。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公共维修资金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包括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的表决等。 如果公共维修资金不足以支付监控设备的更新费用,或者不符合使用条件,那么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解决方案。一种可能的方式是由业主众筹费用,但这需要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如果要业主众筹费用来更新监控设备,需要经过大多数业主的同意。 综上所述,小区的监控不一定需要业主众筹。在正常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对监控设备进行维护和更新。如果涉及到较大的费用支出,可以优先考虑使用公共维修资金。只有在公共维修资金不足或不符合使用条件,并且经过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由业主众筹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