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视同销售是否还需要结转成本?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最近遇到视同销售的情况。不太清楚在税法上,小规模视同销售这种情况到底要不要结转成本。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有没有明确要求必须结转成本,想弄明白这个问题避免财务处理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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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通常是需要结转成本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的法律概念和依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可能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通俗地说,有些情况虽然没有实际意义上的销售,但税法规定要把它当作销售来处理。比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就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当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按照会计核算的原则,要遵循配比原则。配比原则就是某个会计期间或某个会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应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以正确计算在该会计期间、该会计主体所获得的净损益。所以,在确认视同销售的收入后,就需要相应地结转成本。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在税务上要按照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在会计上要将该产品的成本从库存商品等科目结转到相关的成本费用科目。这样做既能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也符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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