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一般意味着证据确凿吗?
我被传唤到相关部门协助调查了,心里特别慌,不知道传唤是不是就说明他们已经掌握了确凿的证据,我是不是要面临很严重的后果啊?我想知道传唤和证据确凿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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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它并不等同于证据确凿。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传唤的目的是为了让相关人员到案接受询问,以便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等。司法机关在有一定的线索或者合理怀疑,认为某人与案件有关时,就可以依法进行传唤。而证据确凿是指对于案件事实有充分、确实的证据来加以证明,达到了可以认定事实和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这表明传唤是一种法定的调查手段,启动传唤并不需要达到证据确凿的程度。 在实际情况中,很多时候司法机关只是掌握了一些初步的线索或者证据,通过传唤相关人员来进一步核实和补充证据。被传唤的人可能是真正的违法犯罪行为人,也可能只是了解一些案件情况的证人。所以,被传唤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确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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