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是否规定不能先票后款?
我在和合作方交易时,对方要求我先开具发票,之后再付款。我有点担心这样做会有税务风险,想知道税法有没有规定不能先票后款,这么操作会对我有什么不利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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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领域,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先票后款。先票后款,简单来说,就是销售方先给购买方开具发票,购买方随后再支付款项。 从增值税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意味着,即便销售方没有收到款项,但只要开具了发票,就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了企业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销售商品同时满足相关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一般来说,先票后款并不必然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主要还是看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等条件。 虽然税法没有禁止先票后款,但这种方式对于销售方来说存在一定风险。比如,如果购买方在取得发票后拖延付款或者拒不付款,销售方可能会面临钱票两空的局面。同时,由于先开具发票就产生了纳税义务,销售方可能需要提前垫付税款,增加了资金压力。因此,在实际交易中,销售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来降低风险,明确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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