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是否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我朋友前几天在商场捡到一张他人遗落的信用卡,一时糊涂用这张卡在附近超市刷了约2000元买东西。后来他越想越害怕,担心自己的行为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想了解这种捡到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况,法律上会如何认定?是否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范畴?如果构成的话,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另外,他现在主动去派出所说明情况的话,会不会减轻责任?
闫旭东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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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方式,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
关于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你朋友使用捡到的信用卡消费2000元,尚未达到5000元的立案标准,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比如罚款或拘留。
建议你朋友尽快将消费的款项退还,并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争取从轻处理。同时,提醒大家捡到他人信用卡应及时交给银行或公安机关,切勿私自使用,避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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