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卖房子是否需要另一方到场?
我和前妻离婚了,名下有一套房子,现在我想把这套房子卖掉。但我不知道在法律上,卖这套房子需不需要前妻到场。毕竟已经离婚了,联系她也不太方便,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展开


在离婚后卖房子是否需要另一方到场,需要根据房子的产权归属以及离婚时的相关约定来判断。 首先,如果该房屋在离婚时已经明确归一方所有,并且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也就是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单独处分该房屋,卖房时通常不需要另一方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作为合法的产权人,可以独立决定房屋的买卖事宜。 其次,如果离婚时虽然对房屋归属有约定,但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产证上还是双方的名字,即便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在卖房时,通常还是需要另一方到场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因为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来看,房屋仍属于双方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在这种未完成产权变更的共有情况下,一般需要双方共同处理房屋买卖。 此外,如果另一方拒绝配合到场,而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房屋应归一方所有的,拥有房屋权益的一方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要求另一方履行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等相关义务,待完成产权变更后再进行房屋买卖。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