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需要征求孩子意愿吗?


在探讨探视权是否需要征求孩子意愿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白探视权的基本概念。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依法享有的看望子女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子女能够与父母双方保持正常、健康的情感交流,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情感缺失。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明确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并且强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不过,法律条文里并没有直接提及行使探视权是否要征求孩子意愿。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孩子的意愿是需要被考虑的。当孩子具备一定的认知和表达能力时,他们对于与父母见面相处会有自己的想法和感受。如果强行违背孩子的意愿进行探视,可能会给孩子带来心理压力和情感伤害,这与探视权保障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初衷是相悖的。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所以,当孩子达到一定年龄,比如八周岁以上,法院在处理探视权纠纷时,通常会考虑孩子的意愿。这是因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对事物有了一定的判断和认知能力,其意愿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如果孩子明确表示不愿意被探视,且有合理的理由,比如与探视方相处不愉快、有心理阴影等,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进行调整。但如果孩子是受直接抚养一方的不当影响而表达不愿意被探视,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保障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探视权,同时采取措施消除不利于探视的因素。 总的来说,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规定行使探视权必须征求孩子意愿,但在实践中,孩子达到一定年龄且具备相应认知能力时,其意愿会成为法院处理探视权问题的重要参考因素。在处理探视权问题时,要始终以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利益为出发点,平衡好父母的探视权和孩子的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