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
我丈夫去世了,现在公公也去世了,留下了一些遗产。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丧偶儿媳能不能像其他继承人一样,行使代位继承权来继承公公的遗产呢?我很需要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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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通俗来讲,就是儿子先于父亲去世,那么儿子的子女(即父亲的孙子女)可以代替儿子去继承父亲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里明确了代位继承的主体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以及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 而对于丧偶儿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意味着丧偶儿媳如果满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这个条件,是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公婆遗产的,但这并不是代位继承。也就是说,丧偶儿媳本身并不在代位继承的主体范围内,不能依据代位继承制度来继承公婆的遗产。如果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获得继承权,而不是通过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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