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逼离后支付孩子抚养费算抛夫弃子吗?
我是女方,因和丈夫感情不和逼离了,离婚后我按时支付孩子抚养费。但丈夫那边说我这是抛夫弃子,我心里很委屈。我就想问问,从法律角度看,我这种逼离后还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情况,到底算不算抛夫弃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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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抛夫弃子”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它更多是一种民间说法,用来形容女性抛弃丈夫和孩子的行为。而在法律层面,我们要从不同的法律关系来分析这种情况。 从婚姻关系来看,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保障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夫妻双方都有权利提出离婚,结束婚姻关系。如果女方因为和男方感情破裂等合法合理的原因,提出离婚,这是她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内行事,并不构成所谓的“抛弃”丈夫。只要离婚程序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例如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并且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达成了合法的协议或者由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那么女方的离婚行为就是受法律保护的。 从亲子关系和抚养义务方面来说,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女方在离婚后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正是在履行她作为母亲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这表明她并没有放弃对孩子的责任,不能简单地将其认定为“抛弃”孩子。 所以,综合来看,女方逼离后支付孩子抚养费,在法律上不能认定为抛夫弃子。女方的离婚行为和支付抚养费的行为都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的,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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