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开设赌场罪如何判?
我在东莞,最近听说有人因为开设赌场被抓了。我想了解一下,在东莞如果犯了开设赌场罪,法律会怎么判呢?我比较关心具体的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依据,希望能有专业人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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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通俗来讲,就是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在我国,开设赌场的行为是明确被法律所禁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虽然法律没有统一的、具体的量化标准,但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和一些指导意见,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比如,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东莞,对于开设赌场罪的判决同样依据上述刑法条文。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比如赌场开设的时间长短、参与赌博的人数多少、赌资的大小、是否存在暴力胁迫等情节,综合考量后进行量刑。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或者有累犯等从重处罚情节,也会对最终的量刑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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