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决由谁作出?


在东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判决是由法院作出的。 首先,简单说下相关法律程序涉及的几个主要部门职责。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侦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 检察院则承担审查起诉的工作,就是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而法院是最终作出判决的主体。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会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作出无罪判决;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相关概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