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管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药品监管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药品监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药品监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首先是申请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药品监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时,申请人需要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同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比如药品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等。 接着进入受理环节。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会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就会决定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关会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之后是审理阶段。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最后是决定阶段。行政复议机关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不同情况,会作出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 整个药品监管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药品监管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