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驾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做出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或者损害。 对于醉驾行为,一般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通常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然而,当醉驾行为同时具备某些情形时,就可能会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如果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这种情况下就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例如,行为人在醉酒后驾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连续碰撞多辆车,导致多人受伤和重大财产损失,这种行为就不再仅仅是危险驾驶的范畴,而是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总之,判断醉驾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所有醉驾都构成此罪,但如果醉驾行为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程度,就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