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我给别人做了连带担保,当时也没太注意担保期限的事儿。现在有点担心,不知道连带担保的期限到底是多久。万一过了期限我还担着责任,那可就麻烦了。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连带担保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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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简单来说,就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连带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连带担保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首先,如果债权人和连带担保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那么就按照约定来确定保证期间。不过,这个约定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要是出现这种早于或同时届满的情况,就会被视为没有约定。 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也就是说,从主债务到期那一天开始往后算六个月,这六个月就是连带担保的期限。 在这六个月内,债权人必须采取行动。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请求连带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连带担保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请求”方式可以有多种,比如书面通知、起诉等,只要能证明债权人向连带担保人主张过权利就行。 另外,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要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此时,保证期间就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例如,张三为李四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主债务约定在2025年1月1日到期,张三和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从2025年1月1日起往后的六个月,也就是到2025年7月1日,就是保证期间。如果债权人在这个期间内没有要求张三承担保证责任,张三就不用再担责了。所以,了解连带担保期限对于债权人和连带担保人来说都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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