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租赁期满前解除合同,免租暖场期是否还有效?

我租了个商铺,当时和房东谈好有一个月免租暖场期,合同签了三年。但现在才过了一年,我因为个人原因想提前解除合同。我就想问问,这种租赁期还没满就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之前约定的免租暖场期还算不算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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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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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关系中,免租暖场期是出租方与承租方在租赁合同里约定的一段特定时期,在这个时期内承租方无需支付租金,其目的通常是为了帮助承租方在租赁初期能够更好地筹备和开展经营活动。当租赁期满前解除合同,免租暖场期是否仍然有效,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 首先,从合同约定方面来看。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租赁期提前解除时,免租暖场期的处理方式,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例如,合同可能规定若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需要补缴免租暖场期的租金,这种情况下,免租暖场期就不再有效,承租方需按约定补缴租金。这体现了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若合同中没有对租赁期提前解除时免租暖场期的处理作出约定,就要综合考虑合同提前解除的原因。要是因为出租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比如出租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使用条件的租赁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方无需补缴免租暖场期的租金,免租暖场期应视为有效。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出租方违约在先,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应承担因出租方违约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相反,如果是承租方的原因提前解除合同,例如承租方经营不善决定不再继续租赁,此时出租方可能有权要求承租方补缴免租暖场期的租金。因为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承租方享受了免租暖场期的优惠,但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履行义务,这对出租方来说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承租方可能需要对出租方进行一定的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双方对于免租暖场期是否有效以及是否需要补缴租金存在争议,建议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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