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时经济补偿该如何计算?


在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的情况下,经济补偿的计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这里所说的新旧法通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法律适用问题。《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在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经济补偿的计算要分段来看。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当时的规定来判断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以及如何计算补偿金额。当时适用的主要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比如,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而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劳动者在2006年入职,2010年被解除劳动关系。那么2006 - 2007年的经济补偿按照当时规定计算,2008 - 2010年的经济补偿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最后将两段的补偿金额相加,就是该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总额。 总之,在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计算经济补偿时,要准确适用不同阶段的法律规定,分别计算不同时间段的补偿金额,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