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的效力是怎样的?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债务人交付的债之标的物依法进行提存,并转交债权人的活动。下面从不同方面为你介绍提存公证的效力。 首先是债务消灭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债务人将标的物进行提存公证后,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时,债务自提存之日起即消灭。也就是说,债务人的还款义务就履行完毕了,不用再承担原本的债务责任。比如,张三欠李四一笔货款,李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这笔钱,张三办理了提存公证,那么从提存那一刻起,张三对李四的这笔债务就不存在了。 其次是风险转移效力。《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这意味着,一旦完成提存公证,提存物因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的毁损、灭失等风险就不再由债务人承担,而是转移给了债权人。例如,在提存期间,提存的货物因地震等自然灾害受损,损失应由债权人承担。 再者是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这保障了债权人在符合条件下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同时也设置了一定的时间限制,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综上所述,提存公证在债务消灭、风险转移以及债权人权利等方面都有着明确的法律效力,这些效力是由法律规定来保障和规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