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不同公章使用的效力是怎样的?


在施工合同中,公章的使用效力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公章作为企业对外表达意思的重要工具,不同类型的公章在使用上有着不同的效力。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常见的公章类型。公司公章是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公司对外的正式信函、文件、报告等都需要使用公司公章,盖上公章表示公司对文件内容的认可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专用章则是公司专门用于签订合同的印章,它的使用范围相对较窄,仅用于合同的签订。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这意味着,无论是公司公章还是合同专用章,只要是真实有效的,在签订施工合同时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公章的使用也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公司公章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使用范围广泛,涵盖了公司的各种事务。使用公司公章签订施工合同,表明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合同承担责任,合同的效力更加可靠。而合同专用章则是专门为签订合同而设计的,使用合同专用章签订的合同,在证明合同签订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方面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章是伪造的,那么合同的效力将受到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如果一方使用伪造的公章签订施工合同,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公章是真实的,但如果盖章的人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合同的效力也可能存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在施工合同中,不同公章的使用效力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注意公章的真实性、盖章人的授权情况等因素,以确保合同的效力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签订合同前,建议对对方的公章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的授权文件,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