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不实的投保单属于什么效力?
我之前买保险填投保单时,有一些情况没如实告知。现在有点担心这份投保单的效力问题,不知道告知不实会让投保单有怎样的效力,是无效、可撤销,还是其他情况呢?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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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领域,告知不实的投保单效力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如实告知义务。这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这是保险合同顺利履行的基础,因为保险人需要根据投保人提供的信息来评估风险、确定保险费率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一旦解除,投保单自始无效。例如,投保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却在投保健康险时故意隐瞒,之后被保险人发病申请理赔,保险人发现其未如实告知,就可以解除合同,且对该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同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后投保单效力也会受到影响。比如投保人因为疏忽,没有告知自己有过一些可能影响保险风险评估的小手术经历,后来发生相关保险事故,保险人查实后也可能解除合同。 不过,如果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体现了保险法中的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保护了投保人的合理信赖。 总之,告知不实的投保单效力并非一概而论,要根据投保人的主观状态(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保险人是否知晓未如实告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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