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的效力是怎样的?


连带债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而被要求的债务人不能以其他债务人也有偿还义务为由拒绝。这就好比一群人一起向别人借钱,债主可以找其中任何一个人把全部钱要回来。 连带债务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 从对外效力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比如甲、乙、丙三人作为连带债务人向丁借了 10 万元,丁可以要求甲偿还 10 万元,甲不能以还有乙和丙为由拒绝。而且,一旦某一连带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就会导致整个连带债务关系消灭。 从对内效力来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就像上面例子中,如果甲偿还了 10 万元,而三人原本约定的分担份额是每人三分之一,那么甲就有权向乙和丙分别追偿三分之一的债务,也就是各三万元多一点。 此外,在诉讼方面,如果债权人仅起诉部分连带债务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其他连带债务人为共同被告。这是为了更好地查明事实,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比如丁只起诉了甲,法院可以把乙和丙也追加进来一起处理案件。 总的来说,连带债务的效力明确了债权人的权利和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也平衡了各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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