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品房多重买卖中物权与债权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买了套商品房,后来发现开发商把这房子又卖给别人了。我不清楚在这种商品房多重买卖的情况下,物权和债权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谁能最终拿到房子,我的权益又该怎么保障,希望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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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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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多重买卖的情境中,我们需要清晰地区分物权和债权的效力,这对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物权和债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比如房屋的所有权,拥有物权就意味着对房屋有实实在在的掌控权。而债权则是因合同、侵权行为等产生的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商品房买卖中,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合同后,购房者就享有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债权。 在商品房多重买卖里,关于物权和债权的效力,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在多个购房者中,谁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谁就取得了房屋的物权,成为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然而,对于其他没有取得物权的购房者,他们和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依然是有效的,他们享有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所以,没拿到房子的购房者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等。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处理原则是怎样的呢?如果多个买卖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优先;均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次之;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 此外,如果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体现。 在商品房多重买卖中,物权和债权有着不同的效力和保障方式。购房者一方面要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来保障自己的物权,另一方面,即使未能取得物权,也可以通过合同债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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