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的效力有哪些内容和形式?


破产受理的效力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这一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下面我们从不同方面来详细阐述其内容和形式。 首先,对债务人的效力。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一系列义务。这里的有关人员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法院决定,还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他们需要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次,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效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果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这在《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 再者,对管理人的效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这些权利和职责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另外,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效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这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最后,对个别清偿行为的效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偏袒个别债权人,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