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立案效果有哪些?


破产法立案,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这一行为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效果。 首先,对债务人而言,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就无效了。这是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打个比方,如果在破产立案后,债务人还偷偷地把公司的钱还给某个债权人,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认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其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要承担一系列义务。这里的有关人员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还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他们需要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主要是为了确保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等行为。相关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再者,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来说,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也就是说,欠债务人钱的人或者持有债务人财产的人,不能再把钱或者财产还给债务人了,而是要交给管理人。如果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这一规定同样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 最后,在民事诉讼或仲裁方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而且,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是为了统一处理涉及债务人的纠纷,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