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对欠费清缴会产生什么影响?
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破产前一段时间内,如果债务人做了一些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情,比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管理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把这些行为撤销,让财产回到应该在的位置。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那么破产撤销权对欠费清缴有什么影响呢?从积极方面来看,如果债务人在破产前有上述可撤销行为,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后,追回的财产可以增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总额。这对于包括欠费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来说,可供分配的财产增多了,欠费清偿的比例可能会提高。比如,债务人在破产前无偿转让了一处房产,管理人通过行使撤销权将房产追回,那么这处房产变现后的资金就可以用于清偿包括欠费在内的债务。
从消极方面来看,如果债权人在破产临界期内已经获得了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而这种清偿可能被认定为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那么管理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返还已受清偿的财产。这意味着债权人原本已经拿到手的钱可能要吐出来,重新纳入破产财产进行统一分配。例如,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某一欠费债权人进行了全额清偿,而此时债务人已经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那么管理人就可能会撤销该清偿行为,要求债权人返还已收到的款项。
此外,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也可能会带来一些不确定性和时间成本。行使撤销权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可能会耗费时间和精力。在这个过程中,欠费债权人可能需要等待更长的时间才能确定最终的清偿结果。而且,如果撤销权的行使遇到争议,还可能引发诉讼等法律纠纷,进一步增加了欠费清缴的复杂性。
总之,破产撤销权对欠费清缴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可能增加清偿的可能性和比例,也有可能导致已获清偿被追回以及带来一些时间和程序上的成本。欠费债权人需要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及时了解管理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以及其对自身权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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