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合同终止,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束了。它的效力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从权利义务关系来看,合同终止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就消灭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这意味着双方不用再按照合同约定去履行相应的义务,也不能再依据合同享有对应的权利。例如,在一份买卖合同中,当卖方交付了货物,买方支付了全部货款,合同因债务履行完毕而终止,双方就不需要再为该合同的买卖事宜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 其次,关于后合同义务。即使合同终止了,当事人还可能需要履行一些后合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比如,在商业合作合同终止后,一方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仍然有保密的义务,不能随意泄露,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 再者,合同终止对担保等从合同也有影响。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一般也随之终止。比如,在一份有保证担保的借款合同中,如果借款合同因借款人还清借款而终止,那么保证合同也会随之终止,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这是为了保障合同终止后,双方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遗留问题。例如,合同终止后,双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账款的结算,按照清理条款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些遗留事务。 最后,合同终止可能会涉及到赔偿问题。如果合同的终止是因为一方违约导致的,那么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比如,在租赁合同中,房东提前终止合同,且没有合理理由,就可能需要赔偿租客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寻找新住所的费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