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有哪些效力?

我之前借给朋友一笔钱,他一直不还,后来我发现他有对别人的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我打算行使代位权,可不太清楚代位权行使后对我这个债权人会有什么效力,比如我能直接拿到钱吗,会不会有其他影响之类的,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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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效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首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就其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这意味着,当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胜诉后,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应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不是先还给债务人,再由债务人转给债权人。例如,甲欠乙10万元,丙欠甲10万元且已到期,但甲怠于向丙主张权利,乙行使代位权后,若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丙就要直接把10万元还给乙。 其次,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其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债权人不能超过自己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去要求次债务人履行义务。比如,甲欠乙8万元,丙欠甲15万元,乙行使代位权时,最多只能要求丙向自己支付8万元。 再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里的必要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因为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才导致债权人不得不通过代位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这些合理的费用理应由债务人承担。 最后,代位权行使后,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旦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获得了清偿,那么在获得清偿的范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比如,前面例子中乙通过代位权从丙处拿到了8万元,那么甲和乙之间8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不复存在。但如果次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那么债权人对于未受偿的部分仍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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