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与小型轿车碰撞,交警判定电瓶车全责,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索赔?


在电瓶车与小型轿车碰撞且交警判定电瓶车全责的情况下,索赔相关事宜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需要明确电瓶车的属性。如果电瓶车被认定为机动车,那么双方可使用各自的交强险互相赔偿。交强险是一种法定的强制保险,其目的是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为受害人提供基本的经济保障。若交强险仍无法满足赔偿需求,超出部分将由对方负担50%,自身承担50%。例如,总的赔偿金额为20万元,交强险赔偿了12万元,那么剩下的8万元,双方各自承担4万元。 若双方均有保险,则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比如,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当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且机动车投保了该险种,那么在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应由该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代为赔偿。 如果电瓶车属于非机动车,那么电瓶车一方应当自行承担给小车造成的全部损害赔偿。如果电瓶车购买了相关保险的,可以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自行承担。同时,即使电瓶车全责,若小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例如,电瓶车造成小车损失1万元,电瓶车购买的保险赔偿了8000元,那么剩下的2000元由电瓶车一方承担,而小车一方可能需要承担不超过1000元(1万元的1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