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是什么?


恶意诉讼指的是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在明知自己缺乏诉讼理由的情况下,以合法形式进行恶意的、不正当的诉讼行为,从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扰乱司法秩序。 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主观方面,当事人须具有主观恶意。也就是说,当事人明知道自己提起的诉讼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却仍然提起诉讼,其目的往往是为了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达到其他不正当的目的。例如,为了干扰对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故意提起毫无根据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客观方面,要有提起诉讼的行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启动了司法程序。并且该诉讼行为没有正当的理由,缺乏事实基础或者法律依据。比如,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对方欠款的情况下,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此外,恶意诉讼行为还必须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后果,这种损害既可以是财产上的损失,如因应诉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也可以是名誉上的损害。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恶意诉讼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恶意诉讼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法院可以对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如果恶意诉讼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恶意诉讼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若恶意诉讼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