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首先,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义务。这些义务是在合同成立之前就存在的,它不同于合同成立后的合同义务。例如,在谈判过程中,一方有义务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该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就体现了先合同义务中的告知义务。 其次,相对方受到损失。这种损失是指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而付出的费用或者直接财产的减少。信赖利益损失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像差旅费、通讯费等;间接损失如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比如,甲与乙商谈合作事宜,乙为了和甲签订合同,拒绝了丙的合作邀请,后来甲又拒绝与乙签约,导致乙丧失了和丙合作的机会,这就属于间接损失。 再次,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相对方的损失是由于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造成的。如果损失与违反先合同义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就不能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例如,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一方突然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遭受损失,这种损失就与对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没有因果关系,对方无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最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仍然实施该行为;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因疏忽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都构成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些规定明确了在有过错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缔约一方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相关问题,可以依据这些构成要件来判断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