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它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贪污罪的构成要素。
首先是主体要素。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像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等。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比如被国有企业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其次是主观要素。贪污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只是因为工作失误或者管理不善导致公共财物的损失,而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那就不构成贪污罪。
然后是客体要素。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 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等。贪污行为不仅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还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和公信力。
最后是客观要素。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吞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总之,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构成要素,才能认定一个行为构成贪污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贪污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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