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非法占有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有个朋友把东西放我这让我保管,可我因为一些原因把东西私自用了还不想还给他了。我有点担心这会不会构成侵占罪,想了解下侵占罪里非法占有的构成要件到底是啥,我这种情况算不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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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指的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而非法占有作为侵占罪的核心要素,其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主观故意。这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道财物是属于他人的,却想要把它变成自己的,不再归还给他人。比如张三帮李四保管一台昂贵的相机,张三心里想着把相机据为己有,不想再还给李四,这就是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规定了侵占罪,其条文里的“非法占为己有”就包含了主观故意这一要素。 其次是行为表现。行为人要有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具体行为。常见的表现有两种,一种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进行处分,例如卖掉、赠与他人等。另一种是对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进行隐匿、使用等。比如王五捡到了赵六丢失的钱包,里面有大量现金,王五没有寻找失主,而是自己把钱花掉了,这就属于非法占有的行为表现。 最后是拒不退还或交出。当财物的所有人要求行为人归还财物时,行为人拒绝归还。这里的拒绝归还既可以是明确表示不还,也可以是通过拖延等方式变相拒绝。例如,甲让乙帮忙保管一幅名画,甲后来要求乙归还,乙却找各种借口一直拖着不还,这种情况就符合拒不退还的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侵占罪的非法占有,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构成要件。只有同时满足主观故意、行为表现和拒不退还或交出这几个条件,才可能被认定为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并且,根据法律规定,侵占行为还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同地区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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