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贪污罪的要件有哪些?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了解其构成要件对于我们认识和预防此类犯罪至关重要。下面将从四个方面来详细介绍构成贪污罪的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其次是主观要件。贪污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并且积极追求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比如因为工作失误导致公共财物的损失,就不构成贪污罪。 再者是客体要件。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职务的廉洁性是保障国家正常运转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贪污行为严重破坏了这些方面。 最后是客观要件。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吞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他手段则包括截留、私分、挪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不同的规定处罚。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这四个方面的要件,才能认定构成贪污罪。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公共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