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其犯罪构成。 首先是主体要件。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里所说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包括那些根本没有医学知识和技能却从事医疗活动的人,也包括虽然有一定医学知识,但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书的人。比如,有的人仅仅参加过几天所谓的“培训”,没有通过正规考试获得资格,就开始给人看病,这就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其次是主观要件。非法行医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不过,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伤亡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例如,一个人知道自己没有医生资格,但为了赚钱还是给人看病,他可能并不希望病人出现严重后果,但由于他的医疗行为不规范导致了不良后果,这就是一种间接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 然后是客体要件。非法行医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医疗卫生的法律法规,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破坏了这种管理制度,也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威胁。比如,非法行医者可能使用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或者不遵守卫生规范,这些都可能导致传染病的传播或者其他医疗事故的发生。 最后是客观要件。非法行医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并且情节严重。“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严重”等情形有明确的规定。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非法行医罪。在判断具体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准确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