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


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下面我们详细来看其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医疗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比如医生、护士、药剂人员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只有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才符合主体要求。 其次是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上述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例如,医生在手术前已经发现手术设备存在一些小问题,但他认为这些小问题不会影响手术,结果导致手术失败,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然后是客体要件。医疗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医疗行业是一个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医务人员的职责就是救死扶伤,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如果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就会破坏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也会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 最后是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等。比如,医生违反手术操作规程,导致患者术后感染死亡,就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