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是哪些?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阐述其犯罪构成:
首先是犯罪主体。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他们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也包括药剂人员、麻醉人员等。比如在一家医院里,医生负责诊断病情、制定治疗方案,护士负责执行医嘱、照顾病人,这些人员都属于医务人员的范畴,如果他们在工作中出现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就可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虽然医务人员并不一定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他们在履行医疗职责时的行为受法律规范。
其次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医生在手术前本应仔细核对病人的病历和检查报告,但由于疏忽没有进行核对,导致手术出现错误,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如果医生已经发现某种医疗操作可能存在风险,但他觉得自己经验丰富,不会出现问题,结果还是导致了严重后果,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再者是犯罪客体。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医院等医疗机构是为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有着严格的工作流程和规范。当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时,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还直接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损害。比如,在药品管理环节,如果药剂人员不按照规定核对药品信息,给患者拿错药,这就扰乱了医院的药品管理秩序,同时也可能对患者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
最后是犯罪的客观方面。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包括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等。“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是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重要依据,这些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是医疗行业经过长期实践总结出来的,是保障医疗安全的基本准则。例如,手术过程中医生违反无菌操作原则,导致患者术后感染并引发严重并发症,就属于违反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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