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回扣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收受回扣犯罪一般主要涉及到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下面我们分别来介绍一下这些罪名收受回扣犯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受贿罪。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客观方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果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以受贿论处。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回扣要构成犯罪,一是要利用职务便利,二是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比如,某国家机关采购人员,在采购设备过程中,利用自己决定供应商的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给予的回扣并放入自己腰包,就可能构成受贿罪。
然后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此罪。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里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同样要求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且归个人所有,并且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比如,某民营企业的销售人员,在业务往来中,收受合作方给予的回扣归自己,数额较大的,就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此外,判断收受回扣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考虑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故意,即明知自己收受回扣的行为是违法的,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了回扣,或者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等,可能不构成犯罪。总之,收受回扣是否构成犯罪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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