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可撤销的合同构成要件有哪些?


在民法典的体系下,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自始无效的合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合同的一种情形。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甲误将赝品古董当作真品购买,这就属于对标的物质量的重大误解,甲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举例来说,乙在售卖二手车时,故意隐瞒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丙基于此购买了该车辆,丙就属于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也有权请求撤销。这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例如,中介公司欺骗购房者房屋的实际面积,而卖房者知道该欺诈行为却未告知购房者,购房者就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丁威胁戊签订合同,戊在恐惧之下签订了合同,戊作为受胁迫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在对方急需用钱时,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对方的贵重物品,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总之,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主要围绕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展开,当符合上述情形时,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