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出售国有资产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要认定该罪,需从以下几个犯罪构成要件来判断。 首先是主体要件。出售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在国有公司、企业中有一定决策权,能够决定国有资产出售事宜的人,或者是这些公司、企业上级主管部门里直接负责相关事务的人员。例如,国有公司的总经理、董事长等高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中对该企业资产处置有直接决定权的官员。 其次是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明确的徇私动机。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害国家利益,但为了个人私利,仍然实施了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这里的私利可能包括收受他人贿赂、为自己或亲友谋取利益等。比如,某国有公司的负责人为了收受供应商的好处费,故意低价出售公司的国有资产。 再者是客体要件。出售国有资产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非法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都会破坏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正常管理和运营,损害国家的经济利益。例如,将国有工厂的设备低价出售给私人,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就严重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制度。 最后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资产保护、管理、转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徇私舞弊”是指为了个人私利而弄虚作假。“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是指在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作价或者出售时,故意压低价格。“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该罪的结果要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例如,某国有公司的负责人在出售公司土地时,故意将评估价格压低,以远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就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